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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家侦探: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市私家侦探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离婚诉讼除个人利益外,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俗,即公序良俗。在离婚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驱动因素,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因此,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并不符合公序良俗。(2020)鲁民载第156号(案件来自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一审诉讼请求W男、G女士支付B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00万元(具体数额根据财产评估报告计算);2. 男子W和G女士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的事实2009年8月10日,W先生为甲方与乙方律师事务所为乙方签订《民事代理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与傅某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并同意:委托代理事项为乙方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一审、二审及强制执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项;甲方的利益;乙方律师应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本民事代理合同为风险代理,甲方应作出离婚判决或调解或和解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两个月内(不包括铁路运输法院正在强制执行的财产尚存争议的财产),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具体数额为甲方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的百分比。具体计算如下:甲方获得的财产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乙方将charge agency fees at 3%(“乙方收取3%代理费”为手写,B律师事务所称手写部分为W先生Written by Write,W先生表示是否被W先生更改)记不清了,所以不申请身份证);如果超过3000万,则按15%收取。乙方承担代理过程中乙方律师发生的调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一切费用;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违反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代理费;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玩忽职守、失误造成损失,或违反约定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或无故解除合同的,

合同签订后,B律师事务所代理了W先生与傅先生的离婚纠纷一、二审。2011年3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傅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B律师事务所代理W先生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某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裁定,青岛市市北区的房产及土地分为第1、2、2012年12月12日,W先生办理了市北区房屋的房产证。2013年7月18日,W先生将该房屋抵押,另一债权人为青岛荣顺典当有限公司,抵押物为3600万元。

还查明,法院判决时,位于青岛市四方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W先生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房子为W先生居住和使用;拍卖余款共计1,250,014.41元,W先生得到625,552.21元,已被收回。

男子W与G女士于2013年3月1日登记结婚。

B律师事务所与W先生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如果甲方获得的财产总额低于2000万元”的计费标准不一致,B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合同对本条款进行了变更,这是双方之间的新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B律师事务所称修改是W先生写的,W先生表示不记得是不是自己修改的,但没有申请鉴定。证明力是确定的;B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参与了男W与付X离婚案的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男W与傅X。G没有证据证明B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违反约定义务的,原审法院不予认定B律师事务所未履行代理职责的事实;B律师事务所与W先生约定:“甲方(W先生)应在离婚判决或调解或和好后,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不包括正在执行的财产)后的两个月内共同由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尚存争议),风险代理费支付给乙方(B律师事务所),W先生根据二审生效判决实际取得的财产包括房屋和现金共分了26,741,252.21元,

4.一审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裁判要旨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睦才能有利于社会和谐,B律师事务所与W先生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B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W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其不按照约定履行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律师事务所要求H先生支付律师服务费的请求证据充分,不违法,依法应予支持。然而,

本案W先生应承担的债务发生在其与G女士登记结婚之前,B律师事务所要求G女士承担本案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企业法律顾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书: 1、W先生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674,125.22元;

五、二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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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的效力。2、B律师事务所是否主张W先生向其支付代理费,是否满足支付条件及代理费金额。3、乙法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4.程序问题。

针对争议的第一个问题,W先生称,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婚姻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费”的强制性规定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W先生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行政规定,不是生效规定,且不影响,因此,W先生主张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无效的诉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W男称,在B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民事代理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中,“甲方取得的财产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乙方按3%收取代理费。 ”、“按3%计算收取代理费”为手写,其持有的《民事代理合同》无该手写变更,已将其持有的《民事代理合同》提交至对此,B法一审辩称手写部分是W先生手写的,W先生称不记得是不是自己写的,但未申请鉴定。二审上诉中,W先生称手写部分为合同讨论稿,未被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W先生与B律师事务所作为合同当事人提交了两份不同的合同,W先生虽然对B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手写修改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手写部分仅为讨论稿,并非其真实意图的表达,W先生不申请鉴定。因此,B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深圳市私家侦探,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争议之二,双方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甲方(W先生)作出离婚判决或调解或和解后,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尚有争议的纠纷)在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财产分割完成后两个月内,向乙方(乙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费。根据上述约定,代理费的支付条件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成后两个月。对于“分割完成”,W先生的主张是指执行完毕,B律师事务所的主张是指判决书的制作。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民事代理合同》中的“完成分立”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共有财产权属的确认,是共有财产产权的划分和确立,而不是共有财产产权的实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转移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自该决定生效时生效。此外,双方订立的合约第五条第一项的条款,亦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是制作离婚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完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转移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自该决定生效时生效。此外,双方订立的合约第五条第一项的条款,亦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是制作离婚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完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政府应在决定生效时生效。此外,双方订立的合约第五条第一项的条款,亦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是制作离婚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完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政府应在决定生效时生效。此外,双方订立的合约第五条第一项的条款,亦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是制作离婚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完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案中,W先生与傅先生的离婚纠纷一审、二审均已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明的财产已经处理分割,W先生实际取得了生效判决确认属于他的财产。因此,B律师事务所向W先生请求支付代理费的请求已经实现。

关于代理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双方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代理费按W先生取得的财产总额计算。因此,确定W先生取得的财产总额。 W先生是代理费key的金额。一审期间,B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份财产评估申请,主张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有效期,青岛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应被视为无效。申请青岛离婚律师事务所,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W先生进行调查,评估依据是离婚诉讼中取得的财产价值。

二审法院认为,青岛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已被(2010)青民五初字第3号、(2011)鲁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采纳。评估报告确认了相关财产的价值,B律师事务所的重新评估申请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2010)德索四监字第3号,确认W先生实际取得的财产共计26,741,252.21元,包括房屋和现金。青岛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民事代理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出具的205资产评估报告

对于争议焦点之三,W律师称B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过程中未能取得相关证据,导致某名下银行存款和股票的支付、石狮三鹿三个网点的租金、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等财产未分割,执行手续尚未结束,代理事项尚未办结。因此,B法在代理过程中未履行代理职责,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代理费。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调查取证问题,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中约定,W先生应如实、详尽、及时地说明向B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案件,并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证据、文件等事实材料,W先生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与傅某的共同财产应该有更清楚的了解,并如实向律师事务所详细描述,并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文件等事实材料,是W先生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是,先生提交的房租等证据材料,本案中的W来自离婚诉讼的执行文件。W 该男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离婚诉讼纠纷中向B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与相关财产状况相关的证据、文件等事实材料。本案中,漫W主张B律师事务所未取得相关证据导致相关财产未分割,构成违约,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执行程序。W先生对强制执行程序的批准之所以至今未有定论,是因为傅先生与W先生就迟交的履约费、利息及租赁收入等问题发生了纠纷。此外,W先生在执行程序中还委托了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执行代理人。如前所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支付条款并非以执行程序是否完成为标准,而是已经实现。综上,W先生主张B律师事务所未履行代理职责,其违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的第四个焦点,程序问题。W男称,他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中止诉讼申请、驳回起诉申请、审判程序异议书、调查取证申请书、通知本人出庭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等,原审法院未予答复的;同时,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未作出裁定,第四次开庭未进行,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判决。原审人民法院再审。W先生在一审中提交了取证申请。一审法院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未遗漏当事人或违反法定程序未到庭审理。并且,W先生申请获取了傅某文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其他证据证明B律师事务所未履行代理职责。正如刚才提到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W先生所要证明的内容,对本案实质问题的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至于其他申请及其他程序性问题,对本案实质性问题的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W先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W先生的上诉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检察官办公室抗议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辩称,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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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是W先生是否应按照《民事代理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律师代理费。二审法院认定,B律师事务所向W先生索要代理费的条件已经具备,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因不可归责的原因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上述规定,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受托人完成全部或部分委托事务。

本案中,根据W先生与B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为W先生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的一审、二审及执行。还有傅先生。之后,律师事务所也受理了W女士委托代理执行的申请,应当按照涉案《民事代理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W先生委托办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一、二审已经审理完毕,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知府第340号执行裁定书

2013年9月16日,B律师事务所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W先生、G女士支付律师代理费。2013年11月15日,W先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书,要求解除与刘先生在W先生与付先生离婚纠纷中的代理关系。W先生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实际上导致了W先生委托B律师事务所处理他与傅某的离婚纠纷,无法完成。

即使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即B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不能完成执行,根据上述合同法,委托人W先生也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 B律师事务所,但在“民事委托律师事务所”却不是这样。代理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律师费。

本案中,《民事代理合同》显然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代理合同。根据事务的实际完成情况,W先生直接认定《民事代理合同》规定的收取律师费的条件已经具备,进而责令全额支付律师费,显然不公平。可见,本案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错误。

七、再审法院的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2、B律师事务所是否完成了代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及律师服务费数额的计算。

关于焦点一,首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仍要求执行获悉政府指导价后的风险。对于代理,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本条明确规定,婚姻案件禁止收取风险代理费。以上收费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律师服务行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未明确但对行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的收费问题,本收费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设立初衷不违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B律师事务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了解上述规定中关于律师服务费的相关规定。但在代理W先生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仍与W先生签订了具有​​风险的代理费合同。约定风险代理收费部分的条款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和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睦有利于社会和谐和谐稳定。离婚诉讼除个人利益外,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俗,即公序良俗。离婚案件中风险代理的实施不能排除利益驱动因素,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因此,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并不符合公序良俗。

B律师事务所与H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费的约定,不仅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公共利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因法定情形无效的。因此,本案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费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原判认定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费的约定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第二个焦点,第一,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事项为W先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审、二审及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B律师事务所代理了W先生与付先生离婚纠纷案的一、二审程序。二审判决生效后,B律师事务所代理W先生申请执行某给付被执行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本案二审判决确认W先生在青岛市市北区的房屋已过户至W先生名下,但B律师事务所立案时,该房屋并未转移至W先生名下。实际上已交付给 W 先生,而案件的执行还没有结束。一审判决认定,B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并履行了付款条件。

二、律师服务费数额的计算。B律师事务所与W先生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费的约定虽然无效,但B律师事务所曾代理W先生参与W先生离婚案的一、二审诉讼及部分执行W先生。W先生应据此向律师事务所B支付费用。律师服务费。W先生虽然主张B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玩忽职守、失误等失职行为,但未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代理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每件基本服务费1000元至2元,000元。争议财产标的物超过1万元的,按照下列比例累进计算:10001元至10万元的,按5%至6%计算;1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4%至5%计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至4%计算;50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2%至3%计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至4%计算;50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2%至3%计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至4%计算;50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2%至3%计算;

综上,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W先生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第2项;

深圳市私家侦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修改为:W先生应在十日内向B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627,502.54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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