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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查取证:以前通奸有罪嫖娼无罪,现在通

深圳调查取证:以前通奸有罪嫖娼无罪,现在通奸无罪嫖娼违法

后来,文章发布后,留言很多。每条留言,颜辞都细细看过,除了和颜辞立场一致,不赞成性产业合法化以外的留言,还有相当一部分留言内容是有争议的,主要方向为两点:

 

1、钢琴王子出的这事儿虽然不光彩,但毕竟比起已婚人士出轨、骗炮白嫖好太多,对他的处罚是不是太重了?2、性产业只要在管理恰当的前提下,是不是可以合法化?

 

其中一个留言更是给我留下特别深的印象,就是我标题的这句话:“以前通奸有罪嫖娼无罪,现在通奸无罪嫖娼违法”。

 

我想了想,还是借此机会再来补充写一些自己的看法吧~

 

首先,对钢琴王子的处罚是不是过重?

 

这个问题,早在李x迪出事之前,甚至早在复旦大学学生PC被开除事件之前,就有一个名校高材生在微信上DD过我,和我讨论了一番关于PC的惩处。

 

他的一个同学也是因PC被抓,然后迅速被学校开除了。

 

此事在校友群里讨论时,DD我的这个高材生很为同学感到惋惜,读了那么多年书了,眼看都要毕业了,结果因为解决生理需求的事儿,从此履历上背了污点影响终生,他认为校方处罚过重了。

 

而有的女生则表示就是该抓,该处罚,让他们接受社会的毒打,不指望这种人成才,即便是名校毕业,也会成为社会的败类和渣滓。

 

高材生的代入感很强。我知道的,他是单身,约过也嫖过,但他并没因有生理需求就随便找个女生谈恋爱,更没有去骗炮,他觉得自己也没有女生们说的那么败类吧。

 

接着他还拿包养情妇小三来比喻,他说颜姐,这不就是变相的嫖娼吗?为什么法不处理他们这群人?如果嫖娼男是单身,他们不偷不抢,你情我愿,应该可以理解吧,怎么社会就这么容不下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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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先说嫖娼,社会没有容不下。

 

第一,治安法规定了的,嫖娼被抓到就是要被拘留,最长时间15天,以前还要接受强制收容6个月到2年。19年以后,强制收容被取消。

 

至于后续的校方处罚,不同学校有不同处理,也许有的学校只记个大过,有的学校就是直接开除,以儆效尤,震慑其他同学,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你不能因为被开除就觉得校方处罚重了,这就像你开车上路,违反交规,被交警现场逮到一样,你觉得你是犯了错,但没出什么大事,所以总想代价能轻则轻。

 

深圳调查取证,设置交规的意义是为了惩罚违法交规的人吗?不是的呀,是为了路上所有人的安全。

 

性产业在我国内陆没有合法化,除了我们上一篇文章提到的保障女性地位,不提供腐败、好吃懒做的温床以外,还和国情有直接关系。

 

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允许卖淫合法化的国家有哪些?是不是绝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允许!

原因是——我们是政权大于资本,国家机器要从上至下的对人民进行有效稳定的管理,那么黄赌毒就永远都不可能合法。而那些允许黄赌毒合法的国家,大概率是资本和政权息息相关的。很有可能,哪个领导家里就在搞黄赌毒生意……自然不能断了资本的路。

 

不同制度,有着不同价值取向,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积极健康的,所以怎么能让性产业合法化呢?如果上面都主动承认卖淫活动没有污染社会风气,黄都放开了,赌还会远吗?

 

第二,有关女生对嫖娼男的批判谴责。

 

虽然女生很可能并不认识嫖娼男,但是她也拥有自己的择偶观和婚恋观啊。所以当面对与她择偶观、婚恋观相违背的异性时,她当然会选择不认同,甚至是指责。

 

这性转一下,依然成立。

 

如果一个女生嫖过男妓,我想男人不会比女人更口下留德,什么贱货之类的,我们听得还少?所以怎么到了男人身上,就这么接受不了,急得要跳脚了呢。

 

社会没有容不下啊,被处罚了,这一行混不下去了,你有手有脚还能重新开始另一行嘛。这个女生没办法接受你,就选另一个女生咯。再说了,实在不行,还可以找同类呀,你嫖过她也嫖过,你约过她也约过呀,怎么就容不下了呢。

 

说到底,还是只想认错,不想买单。

 

对于李x迪,就更是如此了。

 

他是未婚单身,你情我愿没错,但他是公众人物,不管他业务能力如何,他都手握上亿资产,有数个代言,多个综艺节目上露脸,公众人物都违法了,还不封杀?给民众留下的是如何一个坏影响和坏风向~

 

为什么有一句话叫“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拥有越多的人,就是要怂过一无所有的,就是要更加谨慎才对。因为你身居高位,棋差一着,很可能摔下来粉身碎骨啊。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还给他叫什么冤呢。

 

至于那些持有李x迪没犯什么大错,没必要“游街”的观点,我只能说这也是因为他够有名,普通人尚且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就更别说名人了。名人的好事会出门,名人的坏事不止传千里,会传万里、十万里、百万里……

 

这个负面新闻对于其他娱乐圈的人,不管怎样,都是一个震慑。还敢顶风作案,那下一个凉凉的就是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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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性产业只要在管理恰当的前提下,是不是可以合法化?

 

我的立场,在上一篇文章里已经写得再清楚不过,我个人极不赞成,更何况所谓的管理恰当,在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出来之前,所有这些假设都是打嘴炮,但是还有一点,我没有写到。

 

以目前的国情来看,大家对结婚和生育的意愿都已经出现下滑,设想一下如果性产业还被放在法律层面的被允许了,请问还有多少人敢结婚生娃?

 

你要是纠结一下他单身时期嫖过娼的事情,都会被指责太较真了吧!国家都允许了,你还不允许?如果不纠结,那他已经开过荤了,结了婚继续嫖娼的概率会更大吧?最起码让伴侣的不安全感增加了,同时也增加了传染性病和艾滋病的概率。

 

卖淫活动的对象不是固定的当事人,如果在社会上被法律公开允许,直接冲击的就是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被冲击,破坏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就会紧跟其后。

 

两害相权取其轻,更何况这还不止两害呢。

 

最后来分析一下今天的标题,“以前通奸有罪嫖娼无罪,现在通奸无罪嫖娼违法”。为什么会有这个转变?

 

如果我要说这是法律的完善,人格的平等,时代的进步,你会不会想冲过来打我?

 

先别急着发火,感兴趣颜辞还能哔哔个啥的,就接着往下读——

 

以前所谓的通奸有罪,只是针对除丈夫以外的男人和已婚女性之间的婚外情。

 

按照《尚书》里面的记载,若犯下此罪者,男子将会被处以宫刑,女子则将被“幽闭”。唐宋时期,犯了通奸罪的男女,将会被流放,其严酷程度也仅次于死刑。这里我们注意一点,除了唐宋两朝之外,其他朝代在对待通奸罪的时候,是允许使用私刑的,其中“浸猪笼”就是一个典型的私刑例子。

 

而已婚男性和未婚女性发生性关系,只要是你情我愿,则根本算不上是“通奸”的行为。已婚女人能告自己丈夫通奸吗?告不了的。

 

原因很简单,古代女子只要出嫁了,就是丈夫的附属品,是丈夫私产的一部分。外面的男人睡了已婚女子,就等于私自动用了他人的私有财产,当然有罪。

 

已婚女子是丈夫的私产,青楼女子就是妓院老鸨的私产,妈妈桑们都是花钱把女孩子买去的,当然有权利卖她们的身体,压榨她们的性价值。

 

现在时代进步了,大家人格平等,遵循一夫一妻制原则,不管男女都要对彼此忠诚,但我们却并不是伴侣的附属品,性和身体不会因为了有一纸婚约,就不属于自己了。

 

出轨者是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被出轨的一方可以选择结束婚姻契约,也可以选择继续。如果选择结束,法律则判定出轨者为过错方,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方面适当倾斜于没有过错的一方。

 

我知道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对出轨的惩罚几乎是没有的,出轨的代价太轻了,导致出轨的人越来越多,社会风气依然受到了很不好的影响。

 

对此,我想引用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老师在接受许知远采访时所说的一段话,应该可以给到我们更宽广的视角和格局来看待此事——

 

深圳调查取证首先道德主要还是自律而非他律,要求也是要求自己,而不是要求别人。其次,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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